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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业主大会召开方式

    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建房[2009]274号文给出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该《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依照这一规定,如果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者故意不将表决书送达业主手中属违规行为;如果表决书没经业主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而言)签名确认,该表决书无效。我请问:国家的这些规定在咱们首都北京是否也是有效的?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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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306586280

    发布于2021-09-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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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9724295843 丨Lv 1
    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您提出国家住建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关于书面投票表决事项的问题,北京市依照此规则执行。
    +1 2021-09-14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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