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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中单方毁约承担的行息是多少

    蔡某于2004年将自有住房卖给王某某,王当场交清房款4万元,双方立有收据、协议和第三人证明(未公证),期间双方无争议无来往,王某某至今未过户。2012年5月,蔡某以王某某未过户为由反悔,提出收回房屋。如果蔡某目的实现,应承担王某某房价和银行利息是多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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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czhnig

    发布于2013-08-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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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fanyang001 丨Lv 3
    怎么入户的怎么从热力公司出来的
    +1 2014-12-21 举报
  • 潘永杰 经纪人
    如果是卫生间的话,挖开做最少要四五天才能好哦
    +1 2014-10-04 举报
  • 路劲世界城2014 丨Lv 4
    布尾村的农民房几百到一千多
    +1 2014-07-09 举报
  • 搜房网友 丨Lv 10
    首先,单方毁约是不会受法律支持的,毕竟建设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需要每个公民应该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一言九鼎”,“一诺千金”,是从道德上和做人的基本素质上的要求,法律是强制要求和最后底线,所以才有一个说法: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合法的,不合法的行为,绝大多数同时也不符合道德。所以不管哪个国家、那种制度的社会,法律能支持鼓励“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这种受道德唾弃的行为才怪。如果某地真的出现这种怪事,那么,当地司法系统绝对部分或全部沦落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其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依法定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得违约,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金还,要对超出违约金之外的损失全部赔偿。违约对于违约方也许尚且有些许理由,但法律都明确规定不允许,更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何况无缘无故的单方毁约,毁约方要到哪里才能找到这种堪称“神迹”般的法院判决?三、在当今法制社会,毁约的后果不会比违约轻,可能也不会比违约重,在我国没有出台“公民诚信度评判”措施之前,或许有个别人自认为“有路子”可以抛弃良知、见利忘义,抱着侥幸心理肆意玩弄道德和法律。但其忘了信息社会的特点,难道他的那些“路子”们也这么弱智?谁会冒着事件曝光后,丢官免职加“双开”的危险干这种缺德事?四、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就当一个笑话随便说说:根据判例,按一般民间债务纠纷,欠债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偿还债务,超期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还款。本例中,蔡某“借”了你4万元,按合同规定期限(买房合同签订之日起),逾期已经8年多,假如银行贷款利息为一万元每月50元利息(这很低了,比扶贫款利息都低),你的4万元每月产生利息为200元,四倍就是800元,8年多就算100个月,利息为8万元。加上本金4万,一共12万,如果规定有违约金,还要加违约金,仅此就可以给蔡某头脑清醒一下。实际操作也可以要求毁约的蔡某,按当时的房价与收入和现实的房价与收入对比,房价和收入都涨了十倍,看他按十倍房价退钱40万,还是按现房价按平方退钱?
    +1 2013-08-26 举报
  • 蓝梦在线 丨Lv 4
    一般是定金的双倍赔付。具体要看当时的合同有无协议。
    +1 2013-08-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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