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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登记制

    提问者:xf445418639

    发布于2012-04-20

共1个回答
  • xfxf445418639 丨Lv 3
    登记机构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于德国,故又称为"德国登记制"。
    +1 2012-04-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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