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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真诚的向你请教关于房屋合同的问题。

    我与2002年在建筑公司那里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他们说为了减少纳税,将我当做他们的职工,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签订了一份《职工集资建房合同》(整个楼上的住户都是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筑公司为我办理房产证,费用由我承担,还规定我在签订合同时先交付4万元,剩余欠款由建筑公司将房产证交给我后30日内全部付清。在2003年的时候有人告发了他的违法行为,并对他进行了处罚,于是他就把所有住户的合同换成了买卖合同(他们都是一次性付款),在更换我的合同时,他们要求要在办理房产证前将欠款交清,因为此条内容与前面签订合同的重要内容不符,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没有更换。他于2006年3月以合同无效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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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我在城南

    发布于200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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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朝阳大道东 丨Lv 3
    1.此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2.建筑公司已经因为违规收到了处罚,而且这是明显的双方都违规。所以不应该是欺诈。3.解决的办法只能是重新签订合同,或者建筑公司退款。3.
    +1 2007-06-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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