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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天津二中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156号》判决书,到哪里去说理?

    我于2005年6月11日在广厦买了一套广厦囤积的二手房(房价46.5万),6月17日将首付款26.5万交给广厦,同时委托他办理组合贷款20万,交贷款服务费600元,评估、保险费3000元。广厦拿到钱后一直拖着不办,直到2005年7月1日产生营业税,他才以“我不积极配合”为由,让我承担全部营业税。并到河西法院告我违约,赔偿违约金23250元,及其他损失约26000元。一审于最后期限(三个月)判决我承担50%营业税及50%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我不服,上诉至天津二中院,2005年10月19日受理后直至2006年3月1日才开庭审理。4月12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由于是终审判决,我只能依法执行。但广厦却在判决后拒不执行判决,还将责任推到我身上,制造事端。我很苦恼,也很气愤,面对一个无赖公司,谁能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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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百花城

    发布于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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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豆沙包开门 丨Lv 3
    申请强制执行。没别的办法。
    +10 2007-06-15 举报
  • horse_house 丨Lv 4
    您所讲的“广厦却在判决后拒不执行判决”,是什么意思?是广厦扣压的款项超过了判决的“50%营业税及50%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么?如果是这样,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广厦退还多扣压的款项。法院可能会消极一些,但不可能拒绝受理您“强制执行”的申请,否则可以向当地人大或上一级法院投诉。只要广厦还在正常经营,这几万元是不难执行的。如果广厦只是按判决,扣除了“50%营业税及50%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就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而是忠实地执行了判决,您只能按照法律程序,先予执行,再做申诉。您的叙述太笼统,缺少许多重要的细节。看完叙述,感觉您的贷款应该没有办成,所以最终没有成交。因此才产生了违约责任及没有实际成交而白白缴纳的营业税。但您是2005年6月17日交付首付款并办理了委托贷款事宜。到2005年7月1日,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不明白究竟耽误了什么事情?法院判决您承担一半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必须搞清楚以上问题,再从中寻找有利于您的证据,才可能进一步申诉,尝试推翻法院的判决。
    +10 2007-06-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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