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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3
物业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是否需要办理营业登记一直以来有二不同意见,而且都有道理。一种意见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要办理营业登记。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的小区设立的“物业管理处”,因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基本要求,既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另一种意见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和建筑、保安、家政等服务企业一样,从事经营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其特殊性。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就是接受其住所以外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委托方的场所为委托方提供各类服务活动。所以,参照国家总局有关建筑企业跨地区从事建筑活动无需办理营业登记答复精神,物业、家政等服务性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也无需办理营业登记。综合上述二种意见,是否可以这样处理:①因物业公司和建筑、保安等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的经营(服务)活动本身就是在其住所之外开展的,所以物业等企业在其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住所外为一个或者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单位)从事物业管理等活动,应属于该企业的直接经营行为,只要其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内,则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可参照目前某些行业的做法,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即一般不作硬性要求统一登记,如物业等公司在经营(服务)活动中需要登记的,可依申请给予办理营业登记。②物业等企业跨越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企业法人或者公司法人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各位上述操作是否可以?到工商之家网站查看回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