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8年够买的商品房,合同规定2020年5月31日交房有补偿标准依据吗?
律师你好,我是2018年够买的商品房,合同规定2020年5月31日交房,前两天我去收房,我买的是6层电梯洋房,我买的2楼西山,收房时发现北侧的一卧室的窗户东面正好被门斗遮挡视线,也因此原因,卧室窗户要比3楼以上的窗户小很多,这在购房时无人告知,而且在购房合同中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告知的视线受影响的房子也没有我家,现在我想退房或要求赔偿,可是购房合同里面补充协议写明退房只退房款,没有银行同期利率赔偿这合理吗?属不属于霸王条款,还有如果不退房要求经济补偿的话,有补偿标准依据吗?谢谢,麻烦给解答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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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eofdea
发布于2020-06-08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