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来自连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
我于2006年10月30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按揭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至今房产证尚未拿到手。今天开发商通知去领房产证,却要额外再交600元的**费和四千多元的利息。我问为什么还要交利息呢?他们回答说,由于贷款下达之日比较晚,这是期间产生的利息。我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是2006年10月30日,首次给银行还款是2007年3月28日。于是我再看了一遍购房合同的条款,在分期付款这一条款中确实有一条这样的内容:“买受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期间,双方约定从合同备案后15天开始至按揭贷款下达之日止,此期间由出卖人按月息千分之五向买受人计息,期限为两个月。”但是,即使按照这个条款计算,我向银行贷了23万,两个月千分之五的利息,也应该是2300元。请问:1,购房合同中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2,开发商以此扣押我的房产证怎么办?3,这钱应不应该交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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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hoesid
发布于2012-03-1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