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工伤人员与公司终止合同时,公司支付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偿金是否要纳税?$https://m.fang.com/ask/ask_4306003.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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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与公司终止合同时,公司支付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偿金是否要纳税?
发生工伤的人员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时,除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参见《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终止时公司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发”,个人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是否可以在计算一次性补偿金时在应纳税前扣除?关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员有不同的答复,甚至税务部门的咨询人员都有交和不交个税的不同理解。对此我在网上(查到关于此问题的讨论,网友答复是:目前对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但,满足一定条件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企业义务。因此可以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6日 国税函[2001]918号)中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应认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应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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