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过宅基地使用费的,是否还需重新交纳?
我家最早申请宅基地是1986年前后,那时申请了两位宅子,村里划给我家了,但过了一段时间后,当时的村**要求我父亲必须马上盖房子,不然就不能给我家了。我父亲老师憨厚,由于家庭困难不能马上盖两位房子就没有坚持。那块本来已划给我家的地方就又重新划给别人了。但事实情况是,直到几年前(离1986年前后已经过去了十几年)还有人占着当时同时分到的空宅基地没有盖房子。我父母和两弟弟所住的这位宅子是1988年盖的。当时规定一个男丁四间排房(一排12间,住三家)宅基地交100元办理宅基地使用证,2000年前后,我家又申请一位宅基地,当时村里收了2000元说可以盖房了,但没有给办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我父母还是没钱,就搁置了下来,后来由于村委会换了,新村委要求再交16000元才将宅基地使用证给我父母。2008年早春我大弟弟和他媳妇将我父母从他们唯一的住房里撵了出来,露宿了一夜后,没有办法,只好在那块没有拿到使用证的宅基地上突击盖了一间“老人房”。现在村里威胁说要拆我父母现仅有的一间“老人房”,除非我父母马上交16000元给他们,而且要尽快盖村里统一规划的二层楼房(2009年造价为18万左右),我父亲每月有1000元左右的退休金,除了要支付我父母的生活费外,还要支付由于长期的井下挖煤工作导致的各种疾病的药费(矿上有部分报销),既无力交纳16000元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办理费,也无法按“规定”盖二层楼房。请问专业人士:(1)我父母于2000年按当时的要求交过了2000元,现在该不该再交16000元?(2)我父母有无权利盖自己力所能及的普通房子?而不是规定的楼房?(3)像我父亲这样的煤矿工人在矿上没有住宅,退休后返乡的,国家有无宅基地补助规定?(我村其他退休教师等原来有足够数量的房子的都分到了几分的自留地,但我父亲没有分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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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小雅CC
发布于2012-03-08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