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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算法问题
我于今年1月份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在3月31日前交房,因出卖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至10月26日才交房,按合同约定,出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自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其中的“已交付房价款”怎么计算呢,我是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贷款是4月份发放的,首付五万多,现在出卖方说已交付房价款按首付款算,我觉得不太合理,我认为应按总房价款算。请问出卖方的行为是否损害了我的利益,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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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uanli4
发布于2012-04-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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