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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孟X为了父母养老于2017年6月1日在A市B区与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可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孟X为了父母养老于2017年6月1日在A市B区与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850万元。XX公司承诺:“未来小区内有全套养老设施”,同时,双方约定2018年6月1日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2018年5月1日,XX公司已将房屋建设完毕并配有全套养老设施。但2018年5月20日,当地发生火灾房屋毁损灭失,无法于约定的2018年6月1日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此时谁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可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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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309718778

    发布于2020-04-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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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994319348 丨Lv 1
    虽然公司不能向业主交付约定的设施,但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因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1 2020-04-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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