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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问题!寻求解答(急)
(我是山东青岛四方区居民)拆迁之前我拥有2套房改时买的公房,1套面积25左右,另一套面积26左右,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 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 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 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 房屋补偿。 问题就是第五项了,25+26大于45肯定不能补偿,那就亏大了,我想把其中一套赠与我正在上大学的儿子,这样是否符合以上房屋补贴规定,影响不影响补偿?现在面临拆迁,在这期间可不可以“赠与”“买卖”房屋 ?哪种方式缴税少? 急于求助!感谢高手帮忙解答! 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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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xwz_cn
发布于2012-02-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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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ue534r
丨Lv 3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看你的情况,你应该没在原单位了。如果你原来出钱了,可以试着要回原来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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