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前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收的属于业主部分的公共收益业委会怎样才能依法追回?$https://m.fang.com/ask/ask_4205270.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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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收的属于业主部分的公共收益业委会怎样才能依法追回?
某小区是2001年交房,直到2008年2月才成立业委会,但业委会至今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一部分业主以没有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管费,今年2月,物业公司单方面将物业服务费提高0.2元/平方米,并加收每户8元的公摊费,业委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在部分业主要求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委会依法与另一物业公司于11月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及将要求前物业公司办理移交的通知送到至物业公司.请问,前物业公司如果拒不撤离怎么办?前物业公司要收回之前所欠的物业服务费,从法律角度是否支持?前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收的属于业主部分的公共收益业委会怎样才能依法追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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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球球球圈圈球
发布于2012-03-06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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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都追求
丨Lv 4
法律诉讼,协商解决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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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茶不加糖
丨Lv 4
通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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