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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的“不可抗拒因素”。
购房合同上写的是10月31日交房,10月20几号了也没接到任何通知,去看房子时被告之因不可抗拒因素要推迟到11月28日交房。请问,什么是不可抗拒因素呢?我们这一没**,二没受灾,请问还有什么因素是需要业主承担的呢?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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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起个名真累
发布于2012-02-01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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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es888
丨Lv 4
不可抗拒因素,实际上在法律上称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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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RONG239
丨Lv 0
这是无力推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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