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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青岛经济适用房的赠与问题(万分感谢)
2008年9月1日《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请问这是啥意思? 我家团岛公房拆迁暂定安置到四方一木地区(限价商品房)跟四方海岸路(经济适用房)由于父亲是二婚想把一那套给我名下请问是否可以过户若过不了户请问该如何处置比较妥当?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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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hinadgj
发布于2012-03-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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