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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我在一家公司从04年3月上班,一直到现在。在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公司让我签了第一份合同。因为08年以前没有签过劳工合同。那时候签的合同时间是08年12月31-2010年6月10日合同到期。目前合同已经过期10多天了!公司也没有做出任何反应,到底和我签不签劳动合同!请大家帮我解释一下!到时候我应该如何补偿!~ 北京市

    提问者:放肆coco

    发布于2012-02-08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 tuhua4 丨Lv 3
    我在一家公司从04年3月上班,一直到现在。 在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公司让我签了第一份合同。因为08年以前没有签过劳工合同。那时候签的合同时间是08年12月31-2010年6月1...
    +1 2012-02-09 举报
  • 文艺女青年 丨Lv 4
    您可以直接问公司,如果不签的话,您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1 2012-02-09 举报
  • yinyue6 丨Lv 4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次,但是你单位是属于法律依据之外的情形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后,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 2012-02-0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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