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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中规定新建住房小区内所有公用地面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公用面积在所

    购房合同中规定新建住房小区内所有公用地面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公用面积在所有业主的公摊面积内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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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renzhe0

    发布于2012-03-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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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shoesid 丨Lv 0
    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也不可用于分摊的有: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栋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房屋公摊面积”与“小区公共用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涉及不同的权利。公用面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及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 1、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房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公用建筑面部位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3、商、住、办综合楼,其房屋内各部位使用功能,房型分隔差异较大,应根据其用途或房型分隔的不同,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全幢公用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层),然后再分摊各自公用建筑面积。4、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业主购买的套内部分为独立拥有,套内以外的部分为共同拥有。也就是说:业主购买的绝不仅仅是产权证标注的房屋本身,分们在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对与房屋相关所有公共空间、设备设施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归摊得的业主所有。而又进一步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分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进行分摊,按...
    +1 2012-03-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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