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损赔偿纠纷
2005年8月19号上海海通贸易公司通过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并取得运输保险单,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上海海通贸易公司,投保货物为鞋子,保险金额为1611878港元,香港至上海,承保条件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该保险单由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签章。货物运抵上海后,开箱发现部分货物发生严重湿损,在拆箱过程中,发现集装箱底部有积水,底部货物受水损,为淡水湿。检验报告最终意见为“上述货物遭损系在本港拆集装箱之前的运输过程中有水进入上述集装箱所致”。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贸易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后T/T240天,即买方收到货物后240天内付款,尚未支付货款。问题1:如何判断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海商法221条)问题2:谁是货物运输保险人?问题3: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问题4:假设有证据证明货损发生在起运地的集装箱堆场,请回答以下小问题:(1)上海海通贸易公司提货后发现货损,尚未付款的话,可否不付款?(2)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还可否选择付款给卖方,转而向货物运输保险人索赔?(3)买方可否不付价款,而将保险合同转让给卖方,使卖方获相应的保险赔偿?问题5:上海海通贸易公司对涉案货物是否有保险利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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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奶娘娱乐
发布于2012-02-2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