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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房产税
本人家**有户籍人口3名,即本人与双亲,2009年初家中原有住房动迁,分得3套分别为60㎡、60㎡、150㎡的商品房,2010年11月签定购房合同。本人2010年6月与配偶登记结婚,对方家中有1套2008年6月所购的85㎡商品房,为本人配偶与其双亲3人共同申请的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形式购得,房产证上为3人。2011年9月,本人为未成年子女申报户籍,户籍地随本人。2011年9月底,本人家中的动迁房申领房产证,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本人及双亲。请问,此种情况下,本人家中这3套房产是否需缴纳房产税?如果需要,应缴纳多少,何种情况下才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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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zhuangxiu40
发布于2012-02-03 北京市
共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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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得惊动了天
丨Lv 4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且新购住房免征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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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zheng03
丨Lv 4
你好,你是在2010年11月签定购房合同 所以目前不需要交纳房产税的。如果是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签的买卖合同那么按照产证名字和家庭常住人口人均60平方,超出范围需要交纳房产税,目前动迁房不用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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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ll0591
丨Lv 1
如果你是在2010年11月签定购房合同 所以不需要交纳房产税的。如果是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签的买卖合同那么按照产证名字和家庭常住人口人均60平方,超出范围需要交纳房产税,目前动迁房不用交房产税!以后看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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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叹
丨Lv 3
你好,只要你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签的买卖合同,才会核算你的房产税,只要你这个时间之后不买房,哪怕你有10套房子,都不会征收你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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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6
丨Lv 2
如果你是在2010年11月签定购房合同 所以不需要交纳房产税的。如果是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签的买卖合同那么按照产证名字和家庭常住人口人均60平方,超出范围需要交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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