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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门面拆迁安置
首先谢对问题的回答。我想补充一下:我的合同签于2001年6月,过渡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在这期间我们没有领过一次过渡费,或补偿费,房地局经办人说公房门面没有过渡费,我想问下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规定或政策?现在要求房地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为逾期安置造成的租金损失,我们能用什么标准来要就赔偿呢?国家现在是不是让租赁国家房屋的公民,都购买成为私房?以后是不是就没有公房?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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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起名测名
发布于2012-02-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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