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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姐弟俩进行房屋互赠,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吗?

    2005年姐弟俩在**征收土地后,两人各获得安置房屋一套(姐姐80平方,弟弟70平),为了照顾老母亲,姐弟俩协商决定相互调换未来获得的安置房,2008年3月姐姐的房屋交房入住,并于2008年3月底与弟弟办理互赠的协议而且进行了公证。弟弟也于2009年初入住双方互赠交换后的房屋。双方房屋的房产证至今未办理下来,今日获知,未能办理下来的原因是柳州市国土局要求双方均交纳2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房产证。请问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这样的要求吗?是否合理? 北京市

    房屋 安置房 土地出让 房产 举报

    提问者:大连丽人

    发布于2012-01-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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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tj51 丨Lv 0
    是的,他们之间是出让,不是赠与。国家明文规定出让属于一种交易行为需要缴纳一笔税费,二手的产证上写明都是出让,现在税费是交易价格的5.65%。
    +1 2012-01-26 举报
  • 给你好看不坑爹 丨Lv 4
    这个是国土局规定的,那没有办法
    +1 2012-01-26 举报
  • qq6qq 丨Lv 0
    需要的,正常的纳税。
    +1 2012-01-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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