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撤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来自珠海花园小区小区)
2005年年初,李成因移民迁建在某花园小区安置得到一套85平方米的房屋,李成不想要该安置房屋,便于2005年1月18日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在自己的安置房以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安置房屋转让给倪明,并签订了一份住宅房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过户费用由购房人倪明承担,并约定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转让双方均履行了协议上约定的支付房款及交付房屋的义务,2006年1月,该安置房屋建成后交付给购房人倪明使用居住,买卖双方一直无任何纠纷.该房屋于2006年4月14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卖房人撤迁户李成一人名下.2007年5月,因房屋价格猛涨,卖房人李成的儿子李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父亲李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倪明,已经侵犯他作为共有人的利益,要求确认其父李成与倪明于2005年1月18日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但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成一人,没有其他共有人,李成的儿子李秀也不是共有人!我想请问的是,2005年1月18日,房屋所有权人李成与倪明签订的住宅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律依据?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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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oumochong
发布于2012-03-1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