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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3
省消委:开发商不能证明地下车位成本未计入房价,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记者 熊德壮 摄影 李豫龙)《物权法》正式出台后,本报昨推出“认识《物权法》系列报道”并收集各方声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认为,如果开发商不能证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成本未计入房价,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省消委: 地下车库谁买的单? 市民游先生说,他对《物权法》中关于车库的规定很是不理解,他一直关心的车库成本有没有进房价成本的问题,在《物权法》中并没有体现。曾长期关注车库产权归宿问题的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表示,《物权法》中有关车库归属问题的条款还值得研究,他认为,小区规划内的地下停车位的建筑成本很难与楼房整体建筑成本相分割,如果开发商不能证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成本未计入房价,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如果销售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车库,涉嫌重复销售。 中消协副秘书长: 小区一切设施归业主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原则上小区内的一切设施都应该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用出租出售车库赚的钱也该分给业主。开发商如果说自己对车库拥有产权,就要拿出证明,包括房价中有没有包含地下车库成本的证据。他建议有关方面就《物权法》出台细则就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专家: 地下空间权还需明确 参与《物权法》起草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地下车库的成本是否计入房价,的确值得探讨,商品房的成本构成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修建商品房哪些成本该分摊,哪些成本不属于分摊部分,这是个“很含糊的东西”。同时,地下停车位位于地下空间,在刚刚出台的《物权法》中,空间权这一问题并没有涉及。他认为,除专有车库外的地下车库,根据其修建位置的不同,属于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修建在某栋楼下的底下车库,属该栋楼的业主所有,修建在其它位置的(如几栋楼之间)的底下车库,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