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离婚后取得产权的住房如何分割

    男女双方2004年4月结婚,2007年3月共同首付6万元(占总房款的37.5%),2007年12月共同办理银行按揭10万元购买女方单位住房一套(以女方名义签定购房合同),至今房产证未办理。08年4月女方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没有取得产权的房产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某一方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如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房贷还清后,如果未取得使用权的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该住房,应将该房增值部分的37.5%还是100%作为共同财产呢? 北京市

    按揭贷款 购房 共同财产 还款 举报

    提问者:水晶蓝zt

    发布于2012-02-14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3个回答
  • popojm 丨Lv 0
    应该是100%
    +1 2012-02-15 举报
  • 黎小裕 丨Lv 0
    100%
    +1 2012-02-15 举报
  • 神话@昭昭 丨Lv 0
    首先,如果该物业属新办产权证件,那么按《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权证》过户以证上产权人姓名为过户标准,在产权无登记纠纷情况下,若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那这个人一个人就完全能够将该物业产权变更过户到你们买方名下。至于是否婚姻财产,分配是否合理与过户不存在必然联系,新证与以前老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同在于,老证过户必须认婚姻关系,证上一人,但过户务必将与产权有关人员全部到场,而新证则是以证上产权人为直接过户行使人。至于婚姻财产分割出现分歧时,由夫妻双方进行民事诉讼,与买受人无关。而你们签定的买卖合同在条件许可情况下,最好让其产权人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另提醒:在为合理避税情况下,最好提高定金额度,另将卖方产权证交由买方托管,同时在合同中将违约金按房款总价20%进行标注(《合同法》规定,房款总价20%输有效赔偿范围),避免两年后房价升值造成卖方违约情况。
    +1 2012-02-15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