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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有家庭成员在广州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本人有家庭成员在广州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其中一位申请人的名下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我去所属区内的房管局查过房产档案,工作人员告知说房子是房改房,但已补齐差额,已属商品房性质。但是据查阅到的“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条件”规定:(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 **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算不算超出了“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这条规定呢?另外,假如5年内把之前交待过的申请人的名下房产赠与其他人,又算不算是违反了“(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这条呢?请热心回答问题者看清楚,是赠与~ 不是出售。谢谢!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购房 住房制度 集资房 举报

    提问者:老铁树的小屋

    发布于2012-01-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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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余荣清 经纪人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上,若是购房者和开发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开发商一般要求购房者先付订金。而有很多购房者认为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如果最后不能成交,预交的钱就拿不回来了。这种说法到底对不对呢?我们就此问题向本刊法律顾问进行了咨询。魏晓东律师告诉消费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向开发商拿回定金的:
    +1 2015-01-09 举报
  • czcxn2006 丨Lv 3
    可以申请的
    +1 2012-01-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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