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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附带赠房合同纠纷问题

    成都某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买一送一”的广告招揽买房者,并且签订了送房协议——承诺赠送一套27平米的小户,若不能实现,则赔偿买房者4万元。双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协议后并支付相关房款后,该房产开发商称赠送的小户因故不能建设。现向买房者发送了解除送房协议的传真件,要求买房者签字后方办理4万元赔偿金的打款事宜。请问买房者除了4万元的赔偿金,能以房产商违约为由主张违约金吗?还有别的什么诉求吗?谢谢! 北京市

    地产 购房 违约金 购房合同 举报

    提问者:孙凯文

    发布于2012-01-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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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全都要 丨Lv 4
    答:1)不能以房产商违约为由主张违约金。2)根据《合同法》本赠与合同是附着在买卖合上的附合同。《合同法》第186条所规定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就是在交付后不得撤销,但是如果出现法定撤销情形的除外。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法学阶梯》规定:“……当赠与人表示他的意思时,不问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告成立。[1]显然,在罗马法上赠与为诺成合同。同样台湾地区的民法也规定了,凡赠与合同,不论以动产抑或不动产为标的,均为诺成合同。只是除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外,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因为如果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为接受赠与所作出的准备、付出的花费得不到救济,这对于受赠人显然不公平。所以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同时也为了顾及赠与人的利益,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2]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登记;二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赠与的任意撤销。该撤销之所以有“任意”之名,在于对于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而言,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无须任何理由,即可撤销。
    +1 2012-01-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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