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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付款后没过户,原因是买方刚买了一套经适房,不能过户,两年后,买方原买经适房可以卖了,要求过户,但此时卖方想反悔不卖了,请问能否要求撤销原签订的合同,另外当初签合同时应买方要求把违约金与购房款订的一样多是否过多,这样的违约金条款能有效吗?敬盼回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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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雪域驿站
发布于2012-03-30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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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07
丨Lv 0
双方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能够超过该物体价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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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在千里1
丨Lv 0
合同的违约金金额最多就是合同金额的20%,超过的也是这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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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使者
丨Lv 4
如果您要撤消原合同,在违背原合同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应该承担各自因违背该合同条款下的相应责任,至于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要不超过标的物价格的20%部分是有效力的,超过20%的,法院在判定该金额的时候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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