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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1758946937 丨Lv 1
    你好,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二手房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3.逃避居间义务逃避居间义务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3.二手房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权利被非法侵害。
    +1 2019-10-30 举报
  • ask6200407755 丨Lv 0
    您好,第一,买方作为善意购买的第三方,当时已全款支付,而且价格上没有恶意行为的,是为善意购买。如果你和你父亲之间发生纠纷,他的买卖行为应受到保护第二、对方全款支付后,房产应已交付使用,对方居住多年,那么可以认为作为真实房主的你是认同交易的,并且交出了实际的使用权所以合同会得到维持,甚至判决强制执行关于20%个人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有关方面已经解释,这些政策的变化,不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仍需要按照合同和现行政策执行。理论上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卖方出的,不应该转给买方的,这是一种不受保护的避税行为关于这部分费用谁缴纳的情况,也可以是两种,靠你们自己协调第一、合同约定买方支付所有费用,按照合同规定,那是应该由买方支付的第二、如果是因为买方的原因,办理房产证原因,未完全告知买方可能隐患的,可以认为是卖方没有告知完全的事实情况,可由卖方负相关责任。以上两种情况,分别由两方协商支付如果卖方完全告知,买方知晓,有确切证据的,可以申请由买方支付但是存在举证困难,可能还是建议协商的
    +1 2019-10-30 举报
  • ask2071994404 丨Lv 2
    你好,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二手房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3.逃避居间义务逃避居间义务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3.二手房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权利被非法侵害。
    +1 2019-10-30 举报
  • ask3932177635 丨Lv 0
    该房产如果你也有份的,你不签字可能无效,但夫妻之间共有房产,可以表见代理,不对抗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1 2019-10-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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