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的物业费纠纷~
2010年4月,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前两天收到了小区物业公司一份缴费通知单,需缴纳2005年11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费。在购房时,原房主(以下简称Y)也未提到过之前拖欠物业费的事宜,我在购房时也未找物业公司核实过。 我现在与Y电话沟通关于他之前拖欠物业费的事宜,Y以原住房是租给他人为由,应由原租户承担,原租户已联系不上,所以Y不愿承担拖欠的物业费。 我现在想咨询,购房之前的物业费应由谁承担,若为我承担,依据是什么?若为Y承担,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在购房合同中,有一条为: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不知此条能否作为依据,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我应该准备些什么? 北京市
更多
物业费
购房
物业
购房合同
举报
提问者:wangjinglong1119
发布于2012-02-0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