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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甲方一商铺2008年卖给乙方,房款付清,没过户,房产证在甲方处。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公证了,其中规定甲方配合乙方过户。后来甲方欲购回该商铺,未果,甲乙相互扯皮几年。现乙方欲卖给自己的亲戚丙(我),想了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乙要求甲方办理委托公证,乙方代理甲方与我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过户等手续,我将房款付给乙方。第二种方案:乙方督促甲方直接与我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过户等手续,我将房款付给乙方。经咨询房管部门两种方案予以过户。请问从法律的角度考虑:1、这两种方案是否可行?2、如果能过户,这种购房及其过户方式对我有没有风险?3、即使过户了,如果甲方以这次签订了购房协议但是没收到房款为由起诉收回该房产,法律会支持谁?4、是不是必须撤销甲、乙2008年签订的已经公证了的购房协议?谢谢!输入你的问题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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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322237453

    发布于2019-08-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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