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公证未办理过户登记,事隔八年卖方前妻(产权户主)反悔,要求返还房屋,怎么维护权利
单位的房改房登记在妻子A名下,1999年夫妻离婚(离婚协议无法查找,无法确定当时对房屋的约定),2003年前夫B将房子以市价卖给了C,公证处依据单位开出的"房屋归B所有”的证据出了公证书,2006年C接到通知办理二代房产证,到房管局查房屋登记为A的名字,没有A的签字无法办理过户,C找到A,A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能顺利办理过户。2009年上半年A突然找人要C及家人搬出此房屋,C拒绝。现A起诉到法院,要求C返还房屋。买房时A是知道的,只是没有A的签字,B声称房屋离婚后归其所有并有其单位的证明,也有公证书,自A知道此事到现在事隔这么多年,早已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期间,现法院已受理此案,C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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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angting15
发布于2012-01-2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