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让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来自榆林国土资源局小区)
关于受让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问题:我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与XX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08年6月28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与我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之规定,我公司应该2008年的7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我公司于2007年6月23日,接到XX区人民**土地审批件 XX地字[2007]29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XX公司的批复》 “XX公司:我区以XX国土字[2006]17号文件‘关于上报2006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请示’经审查研究,并呈报省市人民**,省**以X政土批[2007]130号文,市**以X市政土批字[2007]18号文批复,同意将第七批次范围内的16.259公顷农用地(含耕地14.8425公顷,其它农用地0.86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6.259公顷土地依法征为国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经区发展计划局批准,区人民**研究同意将第七批次地块1-2中的1.1653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XX公司(出让金标准、出让期限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合同为准),其中,代征的0.0471公顷城市道路及代征的0.0101公顷城市公共绿地无偿交城市使用。二、用地范围以XX省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XX分院(X地测[2006]088号)规划测量成果图、表为准。三、涉及征地有关税费按政策规定缴纳。四、你公司接到批件后,尽快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之规定。我公司取得的上述耕地与非耕地已经确认。请问:我公司能否按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也就是说:是不是从取得土地的次月,即:2008年的7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08年6月28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与我公司)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因为取得的是耕地,从此月起至2009年的6月止享受一年的免税),应从2009年的7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是从2007年6月23日【区人民**土地审批件 XX地字[2007]29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XX公司的批复》】起至2008年的5月22日止,算是已经免了一年的土地使用税?第一笔土地使用税是不是应该从2008年的6月起起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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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浪漫情阁
发布于2012-01-1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