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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3896647873 丨Lv 1
    性质不是无限期的。土地长年租用期内,如遇国家、集体重点建设征用,房屋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及其他补偿归甲方所有。是投资物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房屋是承包方(乙方)在承包土地上的不动产投资(简称:附着物),土地被征用后,附着物不可能挪动,如果拆除,将失去原有价值,变为建筑垃圾。另划新地方建筑需重投资,增加了乙方的负担,造成了乙方的损失,当然赔偿应归乙方;土地,因所有权是集体的,行使集体权能的生产队(甲方),将土地发包出去,不影响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因此,如遇国家、集体重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应归甲方。
    +1 2018-10-25 举报
  • ask5782842869 丨Lv 2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1 2018-10-25 举报
  • ask1510743303 丨Lv 1
    你好,一.国有土地租赁权分为土地所有权人设定的租赁权和土地使用权人设定的租赁权。前者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而设定,并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后者因土地使用权人以租赁方式利用土地而设定,经出租人许可可以转租、转让,但不能抵押。评估计算的租赁年期不得超过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最高年期。二.土地租赁权价格可用年租金表示,也可用未来年租金的贴现值累加表示。三.所有权人设定的土地租赁权价格,可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来自:其价格内涵与土地使用权相同。但要注意合同规定的土地租金调整形式及幅度对土地纯租金的影响。土地使用权人设定的土地租赁权价格,以公开市场原则下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租金中的土地纯租金为依据评估。以房屋租赁为形式的土地租赁,应从房屋租金中分离出土地纯租金。土地租赁权价格的租赁年期修正与土地使用权的年期修正相同。
    +1 2018-10-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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