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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935787995
丨Lv 2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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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59747238
丨Lv 1
1、股权赠与也应保障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则,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赞同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景象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详细怎么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则。一般以为,该处转让包含有偿转让也包含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归于股权转让的干流形状。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法。股东完全能够经过赠与的方法转让其股权。股东的承继人也能够经过承继的方法获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假如股东单独以赠与的方法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承受或抛弃的意思表明,受赠人承受股权赠与,股权发作转让;受赠人抛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作转让。可是,假如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到《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组织办理了公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则:“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给赠与的产业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给。”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许未付出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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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250082308
丨Lv 2
首先,《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后,《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将股权赠予他人时,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