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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拆迁安置房购房注意事项一:苏州安置房购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拆迁安置房购房注意事项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拆迁安置房购房注意事项三: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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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拆迁人与拆迁户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将来建好的商品房进行“互易”的协议。在这种合同不是产权的互易。拆迁户失去了现存的居住房屋,换来的是拆迁人将来的尚未建好的房屋,是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取得的一种期待权,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即要求拆迁人给付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种权利的转让不属于上述不得转让的情形,故拆迁户可以将该种权利进行转让。本案中拆迁户张某、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只是名义上是房屋,即要求拆迁人给付张桥安置房10幢204室房屋的权利,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条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而作出的管理性规范,并非认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七十九条中所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的“法律”所指是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范。综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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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购买拆迁安置房防范风险:1.拆迁安置房分为两种,一种是类似商品房性质的房屋,有的会限制一定年限后才能办理产权证;另一种是农村宅基地上自行建造的房屋。2.对于购买第一种房屋,原则上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所以签订一份完备齐全的合同很重要;同时对于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事宜,要明确约定过户的时间和期限并加上高额的违约金。同时可要求卖方提供一定的担保。3.对于购买的第二种房屋,原则上买卖合同无效,但本村村民购买的除外。所以该种房屋买卖风险非常大。实践中,有人在合同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但因为合同本身无效,所以再高的违约金也是没有效力的。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往往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双方各承担一半。综上,第一种房屋可以采取措施规避一定风险。但第二种房屋,除买卖双方十分熟悉或有资格变更相应产权外,我们不建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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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0
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不一样,安置房能不能买卖首先要看该房屋是否取得了产权,另外,还需要看当地政府对安置房有没有限制出售的规定。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按《物权法》规定,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房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很大。拆迁安置房买卖的风险: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会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过户交易前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得不到房屋的产权,只能主张债权了;4、在房屋过户前,也有可能会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