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9日,在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房屋押金1600元是否可以直接去起诉?
2018年9月9日,在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房屋押金1600元,有押金条作为证据。原告与被告协商约定9月12号入住,被告于9月10号通知原告,要求原告延迟入住,入住时间改为9月13号。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面随意更改约定,并因其他个人原因(原告在XX工作,晚上下班之后昌平线地铁已经停运)向被告提出退租,并与被告多次协商愿意支付被告一定金额的赔偿。被告拒绝协商,并一再要求原告帮其找到下一个租赁人后退还部分押金,否则押金不退。原告在各种租房网站均未能成功招租,无奈之下只能借助法律渠道。现在想咨询律师,起诉书如何写,如何写对原告有利,只有被告的姓名电话号码,还有当时约租的这个房屋地址,是否可以直接去起诉?起诉书中一般会写上法律依据,那么本案中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律师解答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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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gagagahg
发布于2018-10-0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