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重庆陪读,因为儿子是二级残疾。为了儿子上学方便,在学校花50万购买了一套二手的校内福利房因为他的离职就不属于他了吗?
外地人,在重庆陪读,因为儿子是二级残疾。为了儿子上学方便,在学校花50万购买了一套二手的校内福利房,原房东有房产证,但学校默许一期的业主买卖房屋,不允许二期业主买卖,咨询过房管局,答复说必须要学校同意,并出具手续才能过户,因此一直没过户。现在原房东要调离该学校,学校要求交回房子,才给原房东办理调离手续,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学校要求合理吗?我必须配合学校交回房子吗?对于这套房,原房东没有自主处置权吗?我和原房东的买房协议,公证处的公证都无效吗?这收回房子的行为,使得原房东在学校工作期间通过为学校工作取得的个人福利,因为他的离职就不属于他了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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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5856974341
发布于2018-09-18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