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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一下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有网友清楚吗?

    购房合同 举报

    提问者:ask4534025759

    发布于2018-08-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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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1023452934 丨Lv 1
    你好,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1: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随附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确是最基本的义务。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卖方制造或购入,标的物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若为一定得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制作,即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做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能满足定做人的特殊要求的物,或其他工作成果,同时它也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这种标的物往往不属于市场上大批量供应的采用通用标准生产的产品,而只能通过双方订立合同,有承揽人的特殊技术及劳动来满足定做人对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特定的需要。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虽有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分,但特定物买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同一性,这与上述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显然有本质的不同。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但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在标的物的风险分担上,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有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在工作完成前,只能有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5: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同。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的物,但也不限于此,将来可以获得之物,也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6: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价款是在其交付工作成果本身的对价。而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格,前者是劳动的报酬,后者是物的价值,二者性质不同希望对你有帮助
    +1 2018-08-21 举报
  • ask9731360362 丨Lv 1
    有的,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的预约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二、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一)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何差别1、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2、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3、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法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二)认购书在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相关阅读:房屋认购书的定义房屋认购书的定义是什么签订房屋认购书三点注意购房者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如何认识房屋认购书的定金及其损害赔偿的问题。
    +1 2018-08-21 举报
  • ask8203123636 丨Lv 1
    1.标的不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1 2018-08-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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