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1996年我们住越秀南单位集体宿舍,政府总工会与单位协商后
律师:您好!1996年我们住越秀南单位集体宿舍,政府总工会与单位协商后补偿一笔钱给单位安置宿舍职工,我们给单位安置到单位临时房屋(该房屋单位有房地产证),房地产证用途是:住宅,车库,总共11户职工当时没有签订任何租赁合同,单位每月象征性向职工收房租(单位领导当时承诺两年后为职工找住房,后来不了了之),2018年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单位需将全部出租物业移交上级部门统一管理,此时单位要求11户职工签订出租合同,承认出租关系,请问张律师:1、上述情况,单位可以补土地出让金给房产交易中心,我们按房产交易中心的评估交过户税,单位将房屋卖给我们可以吗?2、如果我们与单位签订了出租合同,到时整体移交给上级单位管理,是不是租赁期结束,上级单位有权转租给其他人,或者大幅提高租金?3、另外有什么好方法,让职工买下现在的房屋,毕竟职工为企业奉献了一辈子,希望有一套自己的房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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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057012830
发布于2018-08-0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