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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您好!1996年我们住越秀南单位集体宿舍,政府总工会与单位协商后

    律师:您好!1996年我们住越秀南单位集体宿舍,政府总工会与单位协商后补偿一笔钱给单位安置宿舍职工,我们给单位安置到单位临时房屋(该房屋单位有房地产证),房地产证用途是:住宅,车库,总共11户职工当时没有签订任何租赁合同,单位每月象征性向职工收房租(单位领导当时承诺两年后为职工找住房,后来不了了之),2018年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单位需将全部出租物业移交上级部门统一管理,此时单位要求11户职工签订出租合同,承认出租关系,请问张律师:1、上述情况,单位可以补土地出让金给房产交易中心,我们按房产交易中心的评估交过户税,单位将房屋卖给我们可以吗?2、如果我们与单位签订了出租合同,到时整体移交给上级单位管理,是不是租赁期结束,上级单位有权转租给其他人,或者大幅提高租金?3、另外有什么好方法,让职工买下现在的房屋,毕竟职工为企业奉献了一辈子,希望有一套自己的房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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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057012830

    发布于2018-08-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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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502282658 丨Lv 1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建议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1 2018-08-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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