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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产权二手房交易

    2011年8月本人购买亲戚单位集资房一套(当时未办理房产证),交易方式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全款支付,合同条款约定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合同上落款有双方的签名及手印,另卖方在交易完收到购房款后写了收据一张,有签名无手印,当时交易的时候卖方除了签订合同交钥匙写收据外,其他购房资料均未交给本人。直到2017年8月,向有房产管理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该房产的房产证因种种原因还未进入流程,我想问的问题是:1、我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购房本金及6年利息;2、假如在本人(买方)与甲方(卖方)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请款下,我再一次出售该房产,甲方(卖方)是否可以起诉我?3、假如房产证在若干年后办下来,甲方(卖方)因为考虑到房产的升值,找借口推脱,我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怎么办,是强制要求甲方协助本人过户还是取消合同。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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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632323871

    发布于2018-07-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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