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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家2013年动迁,公房承租人胡xx代表全体安置对象跟拆迁人圆泉房地产

    我家2013年动迁,公房承租人胡xx代表全体安置对象跟拆迁人圆泉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拆迁人拒绝履行拆迁协议,承租人起诉到上铁法院,上铁法院判决:拆迁人应当为“xx棣户”办理交房手续。我们打电话到法院询问,会不会判决书打字有误,多打了一个“户”字,回答将,不存在打字有误的问题。现在向律师咨询:1、原告的名字叫“胡xx”,而判决的结果却是“xx棣户”,而民法总则规定只有三类民事主体,请问律师:“胡xx户”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类主体中的哪一类?2、原告xx棣起诉,而法院判决确认的权利人却是“xx户”,合法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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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375066378

    发布于2018-07-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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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9439690064 丨Lv 1
    你好我可以帮助你
    +1 2018-07-24 举报
  • ask3530327304 丨Lv 1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1 2018-07-24 举报
  • 亦装亦谐 丨Lv 2
    合法。如其他动迁对象认为不合法,不想办过户的,可以不收房,胡荷棣及想收房的动迁对象有权去收房了。
    +1 2018-07-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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