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开了发票收据,在买卖的过程中,没有写明任何权利与义务,未明确使用年限,请问如何补偿或赔偿!(来自温州黄龙商贸城小区)
您好!1992年6月28日市政府在媒体公告中注明公开集资投标店面使用权。2市政府为了解决老百姓劳动就业问题,公告中明确提出集资投标对象是待业青年,失业人员,下岗职工,闲散人员和个体人员限报。3)集资中标款不计息,我们至今还有三分之一的集资款没退回4)中标者可以公开自由买卖,转让,转租。并可以公开办理过户手续,管理部门还收取了6百至三千元过户费,并开了发票收据,名为“过户费”。(管理方)说是“政策性错误”,这证明了我们拥有真正的店面使用权。我们可以合法公开,5)公告中标书中没有注明使用年限,在“物权法”中称为无年限,就是永久使用权。市政府公告发布在前,中标书和合同在后。从1992年我们集资投标使用权开始为5年并连续使用了26年,从没间断。1996年合同上明确注明“如遇拆迁,酌情安置”,如果没有永久使用权,为什么在合同上注明“如遇拆迁,酌情安置”等字,因为我们广大集资中标的是永久使用权。6)2011年陈德荣书记就温州黄龙商贸城改造提升中十分明确提出所有集资经营户“就地安置”这又证明了我们所有集资经营户拥有的是永久使用权。7)在买卖的过程中,有人用了几十万至几百万元人民币买卖店面,(管理方)为什么只收三千元过户费,而不是几十万至几百万人民币,因为你现代集团只是管理方,没有拥有使用权。8)2017年期间现代集团写报告给市,区政府也已说明在建造商贸城缺乏资金,已投标集资中标取得店铺租赁权,没有写明任何权利与义务,未明确使用年限,至今未收回,在20多年期间一直允许自由转让流转(买卖)并给于商铺登记过户,每个商铺转让价约20万一50万,(实际买卖价约几十万至上百万多),这份报告我们投标集资户认为这就是拥有(永久使用权)的体现,,,,现在市政府要拆迁,请问如何补偿或赔偿!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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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245821159
发布于2018-07-1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