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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争议
原购房合同内容是“卖方同意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须自行筹款补齐房款。”因卖方不满意元合同无支付尾款的具体时间,后双方协商,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银行拒绝贷款就必须在拒绝日起2月内补齐房款,否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现买方贷款被银行拒绝,且逾期2个月也未支付尾款。争议如下:买方认为原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再自行筹款。”因此第一次贷款被拒绝不算违约,还能去尝试两次贷款机会。卖方认为补充协议已经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再自行筹款。”因此买方必须自银行拒绝贷款日起2月内自筹房款,否则视为违约。请问买方和卖方哪个违约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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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6210126814
发布于2018-07-10 北京市
共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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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399820613
丨Lv 1
你好,补充协议可以理解为是对原条款后半句的变更约定,不影响买方有权寻求三家银行机构办理贷款,因此,2个月尾款时限不应开始计算。当然,约定并不完善,存在歧义,因此不排除法官有不同理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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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906903259
丨Lv 2
买方有权再尝试两家贷款机构,可以不理会卖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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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547694040
丨Lv 1
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买方在银行拒绝贷款日起2月内自筹房款,否则视为违约。若还不清楚,可来电或预约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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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458955225
丨Lv 2
按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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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379304847
丨Lv 0
按补充协议为准,买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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