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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1281742442 丨Lv 2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所以,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购房合同(包括意向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0 2018-05-30 北京市
  • ask6649896130 丨Lv 2
    如果具有购房的一些具体事项,如坐落、价款、交房时间等,可以视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明违约责任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
    +10 2018-05-30 北京市
  • ask8881412498 丨Lv 1
    如果具有购房的一些具体事项,如坐落、价款、交房时间等,可以视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明违约责任。
    +10 2018-05-30 北京市
  • ask2768729978 丨Lv 1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
    +10 2018-05-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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