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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一下,我在2016年2月14号买的房子,2016年6月30号收的的接房通知书,7月份我去验房时发现进房门角凹陷,次卧窗台损坏,所以没接房并在当天在物业处填表报修,到2017年6月再次去验房时,同样的问题也没解决,并再次在物业处填表报修,到9月份再次去验收时,同样没处理并报修,11月份去验房,也没处理,一直到2018年1月17日,此问题才处理好,我到2018年3月份接房时,物业告诉我要从2016年7月份开始收取物业费,购房合同上就有明确规定,门窗损坏,不符合交房标准的,物业费由出卖方交,现在我想咨询的是,物业这样收费对吗,在这两年中一直耽误我的接房时间,给我造成了和大的损失。这样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我的损失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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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153336642

    发布于2018-05-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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