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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品,所签合同是否有效的啊?需要怎么使用好的呢?

    我们直接从工厂拿货提供给买家,工厂在广东。工厂也知道我们。相当于代理。但是我们在出售货的地方没有办理任何***。在销售货物给买家的时候签订了付款协议相关合同。而买家现在要赖账。请问我们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请问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还需要提供哪些***。补充一下。我们所销售的是kvt娱乐行业的音响相关产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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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632306003

    发布于2018-05-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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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985838598 丨Lv 2
    首先,所签合同没有效,内面的合同内容受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按合同约定赔付.如果合同内容超出法律保护,可私下和业主协商要求赔付.
    +1 2018-05-21 举报
  • ask5545082812 丨Lv 1
    2003年的约定已经成立,不知道你是否有书面的证明.虽然没有过户但实际上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不给你过户可以要求违约损害赔偿.至于公证的问题,我觉得没有必要,公证本身就是一个游戏,只要合同合法有效,不管公证不公证效力都是一样的.如果不合法,公证也没有用.
    +1 2018-05-21 举报
  • ask2132602816 丨Lv 2
    关于定金能不能退这个具体要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一般能退。如果不退,你看看你们签的合同上面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要打官司这两个字的区别可大了。“定”是决定,“订”是预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罚金的。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
    +1 2018-05-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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