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购买鱼需物资,2016年购买一次,2017年购买一次,货到付款
经人介绍购买鱼需物资,2016年购买一次,2017年购买一次,货到付款。2017年10月初,对方说要拆迁出仓库,便宜出5吨茶籽饼2400元一吨,共计12000元。但是要预付定金(网上银行转账)5000元,结果对方不发货,也不肯退钱。2018年1月份,又说有货,但要付全款,介绍人说没有问题的,就又转账8700元(其中1700元是2017年货款未付的),还是不肯发货。2018年3月初无法联系上对方,3月27日去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只受理做了笔录,没有立案。派出所民警说立案不能仅凭我的说辞,要么证明他有其他类似的诈骗案件,要么证明对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么证明对方虚构事实,建议我去法院起诉。但是除了转账记录,和对方手机号码,我没有其他资料。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派出所可以不立案调查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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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114612817
发布于2018-05-0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