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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张雪格 经纪人
    合同都是给房管局联网的
    +1 2014-10-11 举报
  • yeahyeahyeahs 丨Lv 6
     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 2011-11-22 举报
  • 地产项目参谋 丨Lv 7
    在线作业答案就是
    +11 2016-04-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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