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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k2749189335 丨Lv 2
    1、产权权决定否更换权属证书房产证持根据意愿实际需要自由决定否更换 产权权属证书《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颁发各类产权属证书制作产登记簿继续效《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核发各类产权属证书继续效产权利未发变更、转移产登记机构强制要求产权利更换产权属证书2、产应依登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产首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家实行产统登记制度第七条 产登记由产所县级民政府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市民政府确定本级产登记机构统办理所属各区产登记3、产登记所需要材料《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应提交列材料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代理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产权属源证明材料、登记原证明文件、产权属证书;(四)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利害关系说明材料;(六)律、行政规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材料产登记机构应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公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信息4、产登记机构受理《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登记申请起30工作内办结产登记手续律另规定除外第二十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产登记簿完登记产登记机构完登记应依向申请核发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11 2018-03-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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